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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历史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4-05-26 16:36:0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提示:双击图片可放大浏览】

 

                       广州中院历史知多少                                
                                              邬耀广
       不经不觉,广州中院走过了光辉的55年。在这55年风雨历程中,广州中院艰苦创业、全面发展,现已成为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最多的中级法院之一。为纪念广州中院建院55周年,笔者近日收集有关史料,简单向大家介绍广州中院的发展历史和辉煌历程。
 
一、广州中院与新中国同龄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北京天安门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49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随后,奉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电令,成立广州市军事委员会。
1949年10月19日,广州军事管制委员会派出军代表万思元和陈熙道、丁果、黄煜光等5人组成的接管小组正式接管广州地方法院(注:《广州审判志》记载是军代表万思元等2人,黄煜光老人回忆是5人)。接管干部住进原广州地方法院,白天做接管工作,夜晚轮流值班巡逻放哨,防止敌人破坏。10月21日,接收正式开始,接收人员组织广州地方法院留用人员开会,军代表讲话,让留用人员了解政策,配合和支持接收工作。随后,接管小组有秩序地接收了法院大楼、看守所、档案、武器及有关财物。10月底,基本上完成了接收任务。
1949年10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解放后的广州市第一任市长是我们熟悉的叶剑英元帅。
1949年11月1日,广州市人民法院(即广州中院的前身)正式成立,由当时的广州市副市长朱光(后任广州市市长,写过广州人民熟悉的著名诗词《广州好》,为广州城市建设做过许多有益的事情)兼任院长,万思元同志任副院长,院址就在仓边路28号,也就是广州地方法院原址,现在的广州中院现址。
建国后,广州市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辖市、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地(注:直至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中央直辖的广州市划归广东省领导)。所以,当时的广州市人民法院,隶属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管辖。
据《广州审判志》载,广州市人民法院成立时着重接管工作,审判机构设司法处,下设刑事组、民事组、侦查组(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书记室、法警队。1949年12月14日,正式开始受理案件。(注:根据黄煜光老人回忆,当时法院只有刑事、民事两项审判职能,没有侦查这项工作,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在当时还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另外,广州市人民法院在11月11日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法院办理民刑案件暂行办法》,开始受理民、刑事案件。到底是11月11日,还是12月14日开始受理案件,因时间关系尚未考证)1950年1月,刑事组改名为审判处,民事组改名为调审处,取消侦查组。1950年5月,广州市人民法院调整组织机构,改审判处为刑事审判庭,调审处为民事审判庭,设立审判委员会,统一领导审判工作。标志广州中院审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
1954年12月,最高法院中南分院撤销,广州市人民法院划归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
1955年3月,广州市人民法院改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至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州中院随新政权的诞生而诞生,因此,广州中院和新中国同龄。但广州法院的历史渊源要追溯到清朝。
 
二、在清朝宣统年间广州正式成立现代意义上的法院
广州什么时候有法院?有人认为,中国很早就出现了法律,同时也出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如相关法制史教科书认为,夏商时代就有法律和法官。《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就是法律。当时夏朝国王不仅掌握最高立法权,还掌握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权。辅助国王的司法官吏为“士”或“理”,在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在商朝最高司法官称为“司寇”,地方司法官为“士”,基层司法官为“蒙士”。到西周,司法审判机关比夏、商更加完备,在中央和各诸侯国以及地方的乡、遂都设有司法审判机关,大司寇为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其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士师”、“乡士”、“遂士”都是各级司法官员。因此认为,中国很早就有法院和法官。
据史料记载,广州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在周夷王八年(前862年),广州当时叫“楚庭”(注:广州中院曾出一文集《楚庭论法》,是因此而得名),春秋战国时广州为越地,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为南海郡治和番禺县治,汉初为南越国都。广州是否在西周或战国时期就有了法院?对此,笔者并不认同。事实上,我们知道,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沿用行政与审判合一的政治体制,行政首脑既是行政长官,也负责司法事务。如我们熟悉的包公,作为地方行政官员,既要处理行政事务,也负责司法工作,如审理各类案件。但并非现代司法意义上的法院和法官。
在中国,出现法院应该是清朝末期的事情。
学过或读过中国法制史的人都知道,当时的历史背景(略,可见有关法制史书籍)迫使清政府预备立宪和官制改革。光绪32年(即1906年)进行官制改革,采用了资本主义国家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原则,把司法机关独立出来,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同时负有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等职责(注:可见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是有历史渊源和传统的)。在地方上,清政府从1907年3月开始,在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在府(直隶州)设立地方审判厅,在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
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法也是始于清末。为配合清末司法制度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6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7年颁行)、《法院编制法》(1910年2月7日,即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等有关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等。
司法与行政“分立”,标志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院正式诞生。
也许是山高皇帝远的原因(笔者瞎猜测),广州比其他省份稍晚成立地方审判厅,也即是现在的法院。根据史料记载,广州于宣统二年(即1910年)设立广州地方审判厅,相当于现在的中级法院。根据清政府编制的《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当时的审判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即大理院、高等、地方、初级审判厅。
这是广州最早成立的法院。当时的广州地方审判厅,只下设南海、番禺两个初级审判厅,相当于现在的基层法院,独立受理普通刑事、民事案件。根据当时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7年颁行)规定:“凡因诉讼而审定罪之有无者属刑事案件”、“凡因诉讼而审定理之曲直者属民事案件”,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除南海、番禺两县设立初级审判厅外,广州府管辖的其他县仍由知县审理案件。而在清代,广州府管辖有14县,即:番禺、南海、增城、东莞、新会、清远、香山、新安、顺德、新宁、从化、三水、龙门、花县。当时,广州府辖下有12个县没有设初级审判厅,由知县审理的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判决,不是上诉到广州地方法院,而是上诉到广东省高等审判厅(那时候的省高院比咱们中院累)。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全国各省纷纷宣布独立,广东省于11月9日宣布独立,在广州成立都督府,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并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审判公开、法官终身制等资产阶级司法原则,如“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中华民国初期,还是四级三审制,南京临时政府设立中央裁判所,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当时的广州地方审判厅也跟随潮流改称为广州地方裁判所,后又复称为广州地方审判厅。民国3年(1914年)4月,因人力和经费不足,撤销南海、番禺两个初级审判厅,在广州地方审判厅内设简易庭代替。各县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当时行政长官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有法可依的。北洋政府的《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
1927年1月,武汉国民政府召开司法会议,决定进行司法改革,并公布了《新司法制度》,根据《新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一律改称法院,广州地方审判厅改名为广州市法院。民国17年2月,广州市法院改称为广州地方法院,一直至广州解放。
从现有资料来看,自广州地方审判厅成立以来,到民国期间的广州地方法院,基本上都是属于上诉法院,只是在民国24年7月1日,国民政府实施法院组织法,采用三级三审制,广州地方法院所辖分庭均被撤销,其所有刑事、民事案件均以广州地方法院为初审机关。
 
三、广州法院与仓边路有缘
说起仓边路,人们想到的自然是法院。久而久之,仓边路成了广州法院的代名词。有人说,仓边路因监狱(广州方言称监仓)而得名,事实上仓边路确有监狱,皆因当时的广州地方法院设有看守所(广州人一般理解为监仓),用于关押待判犯人。到解放初期,广州中院还设有看守所,直到1964年才移交给广州市公安局。其实在清代,关押各府人犯的公监(即监狱)是在榨粉街(详见《广州市志》卷二第234页)。在广州有个旧俗,结婚嫁娶,接新娘的花车一般会走吉祥路、万福路等,想沾些好运和福气,但忌走仓边路,据说是怕沾官非,不吉利。
事实上,要考证仓边路是否因监狱而得名并不难,只要考证先有法院,还是先有仓边路,就会有结论。笔者翻阅有关史料,考证结果证实,先有仓边路,后有法院。在清朝宣统二年(即1910年),广州才有法院,当时叫广州地方审判厅,地点设在仓边路。据现有资料,仓边路在宋代已有,当时是叫仓边街。《新会乡土志》载:“谭族始祖乾,河南汴梁人。宋建炎初,为广州判官,固居广州城仓边街,再迁新会天河。”说明当时已有法官在仓边路居住。清代同治《番禺县志》载,仓边街属当时番禺县。《广州市志》载,1920年将仓边街扩建为马路,称仓边路。1966年曾改名登峰南路,1984年复称仓边路。笔者推测,仓边路得名很可能与盐仓有关,因为广东沿海产盐。而且史书《南海百咏》载:“始嚣所理,后呼东城,今为盐仓,即番禺旧县也。”意思是指任嚣城,在宋代扩建后称东城,现在是盐仓,即当时番禺(广州)府旧址。任嚣城又称番禺城,是最早的广州城。据《广州市志》载,秦统一岭南以后,南海郡尉任嚣设郡治于番禺,在今仓边路附近的番山、禺山间修筑番禺城,称“任嚣城”(详元《广州市志》卷二第137页)。从史料可以看出,仓边路一直处在广州市中心,是达官贵人居住的地方,也是商业旺地,而且附近“高校”林立,如当时著名的番禺学堂(现农讲所)、东隅社学(在豪贤路)、越华书院等。所以,仓边路应是吉祥之地。
事实上,自从广州在1910年正式设立法院后,法院院址一直设在仓边路,可以说广州法院与仓边路有缘。在抗日战争期间,日军的炮火迫使当时的广州地方法院迁离广州,这是广州地方法院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迁离广州、迁离仓边路。当时的广州地方法院一路流离失所,先后迁往广东省内的南海、广宁、怀集、广西的桂林,后又从桂林迁到广东的曲江。在这辗转流离的时期,广州地方法院基本上没有受理什么案件(在别人的地方,也无法受理案件,因为在法律上还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只是名义上还存在这个组织和部分人员而已。但在广州地方法院迁离广州期间,汪伪政权又在广州地方法院原址即仓边路设立了伪地方法院,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和公证业务。直到抗战胜利,广州地方法院才迁回原址办公,并接管汪伪地方法院,接收有簿可查的档案15432卷,散置无序的卷宗2万余卷,未结案件中有刑事案件181件、民事案件205件、执行案件50件,以及人犯24人、赃物2088件(没想到在战火连天的日子里,广州城的纠纷和诉讼还有哪么多)。
所以,从1910年(即宣统二年)设立广州地方审判厅至今,经历不同朝代,广州法院办公地点一直没有离开过仓边路。
 
四、解放初期的广州中院
解放初期的广州中院,当时是叫广州市人民法院。
由于刚解放,当时的广州中院和全国一样,司法人员十分缺乏,广州中院保留了大批旧司法人员。据《广州审判志》载,1950年10月,广州市人民法院共有干警91人,包括原广州地方法院留用人员70人、从解放区来的干部4人、南下工作团分配来的7人、新参加工作的10人。
在新中国成立前,共产党人已经意识到新政权即将诞生,必须建立新的司法机关,建立新的司法制度。在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六法全书同一般的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所谓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现,但是实际上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真正的共同利益,因而也不能有真正的平等权。因此,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因此,“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该指示还强调:“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刚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在这历史背景下,广州市人民法院认真组织司法干部进行学习,并开展清理旧法思想的讨论,进一步澄清了司法人员的模糊认识,明确了工作方向,从而达到提高素质,纯洁队伍的目的。
由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尚未制定,法院制度还不健全。当时广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是由广州市副市长朱光兼任的。(笔者查阅有关资料,当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是1949年12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试行的。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设院长1人、副院长2-3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当时还没有人大。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双重领导,即受上级法院和同级政府的领导)。朱光副市长兼任院长时间是从1949年11月至1953年4月。后由万思元接任院长至1956年8月。
1950年,为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各地成立人民法庭。同年7月20日,政务院公布实施《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人民法庭是一种带有群众性的司法机关,以县、市为单位成立,并直接由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司法程序来专门审理与土改有关的案件。人民法庭有权逮捕、拘禁并判处被告死刑或有期徒刑、劳役以及当众悔过等。广州市政府在1950年12月成立广州市人民法庭,在各县和郊区成立分庭。当时广州市人民法庭庭长由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孙乐宜兼任,副庭长由市法院副院长万思元兼任。各区县也成立分庭,由区(县)长兼任庭长,区(县)公安局局长兼任第一副庭长。
1952年3月,为了推进“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资、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的开展,政务院决定成立“三反”、“五反”人民法庭,专门处理“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1952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五反”人民法庭,并分别在太平、惠福、永汉、长寿、荔湾、越秀、大东、河南、珠江9个区(当时广州有9个市区,另外还有西村、新教、白云、芳村4个郊区)成立6个“五反”人民法庭分庭。4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在直属机关和各区成立21个“三反”人民法庭,5月28日,在工业系统的“三反”人民法庭内增设4个分庭。
1953年9月,为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各区先后成立普选人民法庭,庭长由区委书记或区长兼任,法庭干部由区政府、法院、公安分局、区选举办派出人员组成,法庭负责处理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诉讼案件。1954年1月,广州市人民法院成立普选人民法庭办公室,受理各区普选人民法庭的上诉案件。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使新中国人民法院制度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1954年底,由于各大行政区撤销,最高法院在各大行政区的分院也相应撤销。同时12月,广州市人民法院划归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1955年3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司法部〈〈关于更改法院名称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法院正式更名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949年11月,广州市人民法院成立初期,审判机构设司法处,下设刑事组、民事组、侦查组(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书记室。刑事组内设法医1名,对外称法医室。此外,还设管教组和法警队,负责监狱和看守所工作。由此可见,刑庭、民庭、法警队、书记员管理处是广州中院建制最早的内设机构。
1950年1月,广州市人民法院调整内设机构,撤销司法处,将刑事组改为审判处,民事组改为调审处,并撤销侦查组。同年5月,将审判处改为刑事审判庭,将调审处改为民事审判庭,建立审判委员会。
1951年,广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案件的增长情况,增设复审组、执行组、调解室。在民庭下设劳资组、房地产组、债务组、婚姻组。
1952年9月,广州市进行司法改革运动,广州市人民法院改变了刑、民分家状况,取消刑庭、民庭设置,设立审判处,下设治安组、镇反组、特务案件组、经济建设保卫组、劳资组、婚姻组、房屋组,分类审理案件。撤消执行组,执行工作由各组负责执行。
1953年6月,广州市人民法院再次调整审判机构,审判处下设治安庭、经济建设保卫庭、债务庭、婚姻庭。
1954年9月,广州市人民法院将治安庭改为刑事审判庭,将债务庭和婚姻庭合并为民事审判庭,再次建立刑、民两大审判格局,一直延续到现在。
在建国初期,广州基层法院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1952年9月,广州市将9个城区(太平、惠福、永汉、长寿、荔湾、越秀、大东、河南、珠江)调整为中区、东区、西区、北区、河南区、珠江区6个区。同年12月,中区、东区、西区、北区、河南区、珠江区6个区分别成立区人民法院。
1960年6月,广州市行政区域调整,将东区、西区、河南区、北区改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越秀区,各区基层法院也随之而更名为东山区人民法院、荔湾区人民法院、海珠区人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
 
五、建国初期的广州审判情况
建国初期,广州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政权的巩固、当时广州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刑事审判方面,重点打击潜伏特务和镇压反革命。
广州解放初期,国民党潜伏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各种各样的散兵游勇、黑社会分子、土匪等猖狂从事爆炸、暗杀、抢劫等破坏活动。加上烟馆赌场遍地,妓女临街拉客,金融投机猖獗,物价暴涨,广州治安形势十分严峻。为此,广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肃匪反特斗争。
1950年8月4日,广州市人民法院经审判后判处了企图爆炸广州军管会和广东省政府的国民党特务陈某、吴某、冯某某死刑。同年9月21日,判处爆炸广九铁路岭西大桥的国民党特务吴某某等5人死刑。人民法院的正义判决,及时、有力地打击了当时的各种恐怖活动和破坏活动,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新生政权。
195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颁布实施,广州市开始大规模镇压反革命。1951年4月25日,广州市各界群众3万余人,在中山纪念堂内和外广场,举行公审反革命大会,并处决一批反革命分子,其中包括参与杀害著名共产党人萧楚女、纵火焚烧苏联驻穗领事馆并杀害领事及工作人员24人的周某,参与制造中山大学“723”事件的甘某,等人。
在镇反运动中,广州市人民法院加强对反革命案件的审理,并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严厉打击各种特务破坏活动,尤其是国民党派遣到广州进行爆炸、暗杀、刺探情报的特务分子,如:先后判处企图爆炸国庆节牌楼的屈某某、利用色相刺探情报的李某某、预谋劫持商船“民生号”到台湾的吕某某等死刑;判处企图爆炸广州文化公园的梁某某、企图爆炸广州酒家、长堤电影院的麦某和吴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打击潜伏特务和镇压反革命的同时,广州市人民法院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据资料统计,1949年11月至1950年12月,广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抢劫案件298件,罪犯577人,占刑事总收案的12.8%;受理盗窃案件465件,占刑事总收案的20%(注:由于当时还没有成立基层法院,所有刑事案件都由中院审理,所以案件受理数量比现在多,如2003年广州中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是644件,二审收案数是965件。由此可见,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广州中院建院初期就存在,至今尚未解决)。
为维护当时广州市的金融和经济秩序,广州市人民法院发挥了职能作用。1949年12月5日,在广州市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朱光的组织指挥下,政府扫荡了所有非常经营金融机构,取缔地下钱庄87家,“剃刀门楣”(广州话是指当时的非法兑换外币摊档)549档,所捕案犯由法院审判。1950年1月份,广州市人民法院连续公审罪犯500多人,至6月止,审结破坏金融案件548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6人,判处徒刑并处罚金的2人,专科罚金黄色的336人,拘役并处罚金的153人,单处拘役9人,教育释放73人,无罪9人(现在看来,无罪推定、经济犯罪双罚制、宽严结合等现代刑法理念在50年代初已在广州中院出现)。
1950年9月22日,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宗贪污犯罪死刑案件。判决认定:广东省粮食局职员罗某某、邝某、蔡某某等6人,于1950年1月至4月间共贪污公粮1065公斤,亏空大米5000公斤,挪用公款倒卖粮食、套换外汇,共计得款人民币7662.6万元(旧币)。法院判处罗某某死刑,邝某、蔡某某有期徒刑5年。
1950年受理贪污受贿案件是102件,1951年是167件,1952件是2033件(主要是设立“三反”、“五反”人民法庭,所以案件数量大增)。
在建国初期,广州市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调处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从1949年11月至1953年底,广州市两级法院(包括后来成立的基层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50939件,其中房屋案件17717件、婚姻案件13628件、债务案件9460件,这3类案件共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0.1%。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广州市法院受理婚姻案件出现大幅增长。1950年收案518件,1951年收案3807件,1952年收案4225件,1953年收案5524件。1954年后才出现收案下降。这期间婚姻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解放后的妇女纷纷要求解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强迫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及重婚纳妾。当时,广州市人民法院一方面成立专门机构,如婚姻案件审判组、婚姻案件审判庭,专门处理婚姻案件,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婚姻法〉。在审判中,注重调解,调解率比判决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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