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5313号上诉人胥亭渊与被上诉人冯兴彩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蒲倩、朱华敏、任丽平、王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15313号
任丽平、王岳:
上诉人奉小玲、邬泽强与被上诉人黄健宁、原审第三人广东理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5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80.43元,由胥亭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