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5390号上诉人奉小玲、邬泽强与被上诉人黄健宁、原审第三人广东理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15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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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奉小玲、邬泽强与被上诉人黄健宁、原审第三人广东理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5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431元,由奉小玲、邬泽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31元,由上诉人奉小玲、邬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