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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505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4 16:18: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5051号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上诉人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滨海县鹏翔贸易有限公司、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奈克斯商贸有限公司、李爱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5051号
无锡奈克斯商贸有限公司、李爱场:
    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上诉人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滨海县鹏翔贸易有限公司、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奈克斯商贸有限公司、李爱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505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27元,由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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