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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505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4 16:18: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5052号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上诉人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邱碧坡及原审被告广州中航供应链有限公司、洪喜通、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亿鹄来商贸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5052号
广州亿鹄来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上诉人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邱碧坡及原审被告广州中航供应链有限公司、洪喜通、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亿鹄来商贸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50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85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8560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三、被上诉人邱碧坡对原审被告广州亿鹄来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6574元,由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邱碧坡、原审被告广州中航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亿鹄来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洪喜通共同负担865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邱碧坡、原审被告广州中航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亿鹄来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洪喜通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758元,由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5307元,由被上诉人邱碧坡负担8045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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