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31840号上诉人张伟芳与被上诉人陈金梅及原审第三人吴香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31840号
吴香桂:
上诉人张伟芳与被上诉人陈金梅及原审第三人吴香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3184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伟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