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23549-23551号原审第三人广州影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浩明、广州国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豪格、梁宝琴执行异议之诉三案
(2024)粤01民终23549-23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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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浩明、广州国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欧豪格、梁宝琴、广州影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三案,何浩明、广州国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20947、20948、2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29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