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46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棕科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玲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
(2024)粤01执466号
梁玲: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棕科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与你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466号执行裁定书。
其内容为: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4 个银行账户共10816元,已将其中 10754 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62 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A2LK34 思威牌机动车档案,粤 AKL471 长安牌机动车已报废,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梁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院依法裁定(2024)粤01执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