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蕴与被申请人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宗耀、李庆红、柯瑞达、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2024)粤01民特687号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民特687号申请人龚蕴与被申请人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宗耀、李庆红、柯瑞达、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特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龚蕴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553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龚蕴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