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金凤与被申请人黎佩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2024)粤01民特1272号
黎佩珊:
本院受理(2024)粤01民特1272号陆金凤与申请人陆金凤与被申请人黎佩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特1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陆金凤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