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邓安余与被执行人阳山县附城连阳鱼具店、周寿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1271号
阳山县附城连阳鱼具店、周寿康:
申请执行人邓安余与被执行人阳山县附城连阳鱼具店、周寿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1271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你们之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3)粤7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阳山县附城连阳鱼具店、周寿康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邓安余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周寿康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354.75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6304.7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邓安余,余款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财政。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