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8380号申请执行人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宜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香、陈奕民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8380号
抵押权人吴声资产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宜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香、陈奕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拟处置被执行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宜华商业中心,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申报权利通知书》。
申报权利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宜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香、陈奕民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宜华商业中心【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4330197】的房产依法进行处理(评估、拍卖等)。根据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反馈,上述房产你司为抵押权人。为保护你司的合法权益,请你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上述房产抵押债权是否诉讼、是否执行,书面回复本院并提供相应材料。如未经诉讼,请提供抵押借款合同和计算所涉房产尚欠你司抵押债权数额,提交给我院,以便我院依法处理。
请你司在收到本函后十日内予以函复。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无异议,由你司自行承担不能被保护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