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司惩复9号李生年申请司法制裁复议一案
(2024)粤01司惩复9号
李生年:
复议申请人李生年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2023)粤0106司惩6号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李生年的复议申请,维持(2023)粤0106司惩6号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司惩复9号案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