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6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椰妹餐饮店(经营者:陈新)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琦、谢跃松、谢红娟、陈敏期、谭彬元、刘建勇、刘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6934号
谢跃松、陈敏期、谭彬元、刘建勇: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椰妹餐饮店(经营者:陈新)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琦、谢跃松、谢红娟、陈敏期、谭彬元、刘建勇、刘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693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788元,由广州市黄埔区椰妹餐饮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