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1962号上诉人高增义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景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骆科宏、陈睿祥、黎秋文、周丽梅、周传烈、张新煌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1962号
骆科宏、陈睿祥、黎秋文、周丽梅、周传烈:
关于上诉人高增义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景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骆科宏、陈睿祥、黎秋文、周丽梅、周传烈、张新煌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196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增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