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2213号上诉人蔡植良与被上诉人广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冯家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2213号
冯家墀:
上诉人蔡植良与被上诉人广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冯家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蔡植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