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3231号上诉人权焕与被上诉人广州玺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邓国锦、原审第三人陈映红、伍淑宜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3231号
陈映红:
(2024)粤01民终13231号上诉人权焕与被上诉人广州玺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邓国锦、原审第三人陈映红、伍淑宜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13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权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权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