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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初4264号判决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6 14:34: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民初4264号原告上海喵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万人久福(厦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玉森、唐桂枝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3)粤01民初4264
万人久福(厦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桂枝:
原告上海喵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人久福(厦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玉森、唐桂枝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万人久福(厦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玉森、唐桂枝为(2022)粤01执2246号案的被执行人;二、万人久福(厦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出资40万元的范围内,对海南米聊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林玉森在未出资30万元的范围内,对海南米聊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唐桂枝在未出资30万元的范围内,对海南米聊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万人久福(厦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玉森、唐桂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2023)粤01执异50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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