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初3710号原告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传烈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初3710号
何传烈:
原告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传烈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民初37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何传烈支付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穿仓资金7025.14元及利息(以7025.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何传烈承担。】、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本案定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东区二楼第63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387号)开庭,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