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初100-101号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万克、罗家穗、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银河公司)、第三人广州国远财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初100-101号
罗家穗、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银河公司)、广州国远财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万克、罗家穗、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银河公司)、第三人广州国远财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初100-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