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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初6号(传票、反诉状、裁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6 14:30: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01民初6号
广州广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健康资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珠江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汤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汤始公司)、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锦桂公司)、汤和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广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反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本案定于2024年9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6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反诉原告汤始公司、锦桂公司反诉请求:1.确认珠江公司2023年12月19日向汤始公司、锦桂公司、广燃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2.判令珠江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办理登记在其名下剩余57490平方米石围塘煤场用地的权属注销等用地手续;3.判决珠江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2024)粤01民初6号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汤始公司、汤和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汤始公司、汤和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广燃公司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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