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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18674号(判决)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6 14:27:0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上诉人佛山市巨亚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盈科瑞松实业有限公司、汪洋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18674
 
广州盈科瑞松实业有限公司、汪洋
上诉人佛山市巨亚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盈科瑞松实业有限公司、汪洋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1867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92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92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佛山市巨亚铝业有限公司在2298280.12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判项中广州盈科瑞松实业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上诉人佛山市巨亚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3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盈科瑞松实业有限公司、汪洋、佛山市巨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巨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以25206元为限、诉讼保全费以1817元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6.24元,由佛山市巨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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