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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079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6 14:25: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0791号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佳濠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骏利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德鑫瑞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中泉净化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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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佳濠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骏利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德鑫瑞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中泉净化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07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8.86元,由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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