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申144号再审申请人广州亚加达外语职业技术学校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盛世教育培训中心、一审第三人广州金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申144号
广州金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再审申请人广州亚加达外语职业技术学校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盛世教育培训中心、一审第三人广州金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申14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亚加达外语职业技术学校的再审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