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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5167号公告判决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6 09:04: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5167号上诉人黄斌、黄齐英及原审第三人黄才芳、李果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167号
黄才芳、李果梅:
上诉人黄斌、黄齐英及原审第三人黄才芳、李果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5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637元,由黄斌负担60800元,黄齐英负担183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黄才芳、李果梅经过三十天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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