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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7995号(民事二审)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5 17:13: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7995号上诉人林润辉与被上诉人陈小敏及原审杨义猛、中交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君联城市更新咨询有限公司、林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995
杨义猛、中交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君联城市更新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林润辉与被上诉人陈小敏及原审被告杨义猛、中交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君联城市更新咨询有限公司、林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7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215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2159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2159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杨义猛、中交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君联城市更新咨询有限公司向陈小敏偿还款项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28日按年利率15%计算);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杨义猛、中交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君联城市更新咨询有限公司向陈小敏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合并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六、林润辉对上述第一、四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陈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911.64元,由杨义猛、中交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君联城市更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林润辉在38142.89元范围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8.75元,由陈小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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