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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8001、8003号(民事二审)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5 17:12: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8001、8003号上诉人高碑店市梁家营成朋园林用品商店、郑小飞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党湾镇隆创建材店及原审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椿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两案
(2024)粤01民终8001、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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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碑店市梁家营成朋园林用品商店、郑小飞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党湾镇隆创建材店及原审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椿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两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8001、8003号民事判决书。8001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15.51元,由上诉人高碑店市梁家营成朋园林用品商店、郑小飞负担。800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16元,由上诉人高碑店市梁家营成朋园林用品商店、郑小飞负担。本两案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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