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6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文和、广州市金库娱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海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智毅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6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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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航与陈智毅、江文和、广州市金库娱乐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6637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江海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