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41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慕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丽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一案
(2023)粤01执4161号
广州市慕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丽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3)粤01执41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慕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丽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执行一案,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4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对广州市慕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玉梅、广州丽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自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广州市慕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丽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2023)粤01执41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