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2666号上诉人赖思凡与被上诉人黄碧玉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中泓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吴瑞林、孙云骁、邓俊勇、陈璟锴、陈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12666号
广东中泓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吴瑞林、邓俊勇、陈瑜:
上诉人赖思凡与被上诉人黄碧玉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中泓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吴瑞林、孙云骁、邓俊勇、陈璟锴、陈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2666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