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8360号上诉人广东辅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育才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8360号
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
上诉人广东辅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育才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8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辅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广东辅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