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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7279号终本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5 14:46: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7279号曹开端景艺晖、景艺杰、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7279号
景艺杰
关于曹开端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7279号终本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开端与被执行人景艺晖、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艺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2023)粤01执7279号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7825335.3元(暂计)。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0)粤01破2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故本院中止对其的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景艺晖、景艺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72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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