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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79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5 09:10: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1797号杨奕城与李国威、刘苹、颜芳仪、钟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1797号
张广杰、颜芳仪、钟晓明、李国威
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6068号仲裁裁决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奕城与被执行人李国威、刘苹、颜芳仪、钟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杨奕城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
申请执行人杨奕城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如下1.据申请执行人杨奕城了解,被执行人刘苹的父母一直以来并未同住在被拍卖的房屋中,其父母不应作为预留唯一住房补贴的人数考量因素。2.请求以同地段的楼梯楼租金价格作为参考,合理降低每月每平方米的唯一住房补贴预留单价。3.预留唯一住房补贴的时长应缩短为两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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