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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初661、663、664号(裁定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5 09:01: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初661、663、664号原告刘俊峰、陈红、杏喜平三人与被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案
2024)粤01民初661、663、664号
 
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
原告刘俊峰、陈红、杏喜平三人与被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初661、663、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峰、陈红、杏喜平撤回对被告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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