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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恢234号(结案通知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4 11:13:5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恢234珠海常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酷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恢234
中山市酷米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珠海常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酷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恢234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常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酷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珠海常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以(2022)粤01执4572号案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31995元。
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吕靖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34495元及执行费417元缴至本院代管款帐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及领款材料,向法院申请结案。遂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粤01执恢234号本案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34495元,余款417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因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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