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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2725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4 11:11: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民终27252号上诉人黄觅翰与被上诉人李雪琴原审第三人贸易宝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铃铛数字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27252号
贸易宝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铃铛数字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觅翰与被上诉人李雪琴原审第三人贸易宝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铃铛数字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272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元,由上诉人黄觅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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