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初4069号原告贺秀荣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欧学静、广州市特辉机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3)粤01民初4069号
欧学静、广州市特辉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贺秀荣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欧学静、广州市特辉机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判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不服(2023)粤01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贺秀荣的起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贺秀荣承担。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