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0214号上诉人刘红丽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兴隆布料商店、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意皮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0214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意皮具厂:
上诉人刘红丽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兴隆布料商店、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意皮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0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95.8元,由上诉人刘红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