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2418号上诉人广州微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雪宜、原审被告李广、李合跃、李播及原审第三人广东大板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2418号
李广、李合跃、广东大板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微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雪宜、原审被告李广、李合跃、李播及原审第三人广东大板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12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微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微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