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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174号(终本裁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3 14:48: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174般诺智能(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宠多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174
广东宠多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般诺智能(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宠多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174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般诺智能(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宠多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粤7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般诺智能(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等信息,并且本院委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3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洲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执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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