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再35号再审申请人余恩华与被申请人何泽明民间借贷纠纷
(2024)粤01民再35号
何泽明: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余恩华与被申请人何泽明民间借贷纠纷,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本院决定于2024年8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72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大楼三楼西区)庭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