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5216号上诉人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216号
周芳辉:
上诉人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5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13238号民事判决;二、周芳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90.35元;三、驳回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