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蔡森潮与被执行人杨耿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1114号
杨耿鑫: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森潮与被执行人杨耿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1114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