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7727号上诉人卢坚与被上诉人冯桂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727号
冯桂港:
上诉人卢坚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772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坚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卢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