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1163号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班伟东、原审被告杨林辉、杨武佳、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1163号
杨林辉: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班伟东、原审被告杨武佳、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11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赔偿班伟东的损失942638.99元;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班伟东损失232047.98元;五、驳回班伟东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6294元,由班伟东负担1307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2026元,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0.8元,由班伟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