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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1164号判决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3 11:43: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1164号上诉人冯顺金与被上诉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刘样明、广州勇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1164
 
刘样明:
上诉人冯顺金与被上诉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勇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116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1元,由上诉人冯顺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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