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1166号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钟伟辉、钟燕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11166号
钟伟辉、钟燕玲: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钟伟辉、钟燕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1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8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