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11771号上诉人内蒙古慧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信优公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11771号
深圳市金信优公司有限公司:
上诉人内蒙古慧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信优公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1177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1476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内蒙古慧鼎科技有限公司清偿票据款项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三、被上诉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上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应负票据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信优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上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上诉人内蒙古慧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0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信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7元,由被上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信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