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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初35号开庭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31 16:51: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初35号原告邱秀竹与被告广州市骏龙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初35
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
(2024)粤01民初35号原告邱秀竹与被告广州市骏龙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证据交换、开庭)、审判庭人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判决停止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6号302房(现为远景路4号301房) 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二、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5日下午14时15分至15:30在本院第56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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