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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8174号(裁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7 09:11: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8174号上诉人广州市汇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腾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小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8174号
徐小昌
上诉人广州市汇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腾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小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817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汇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汇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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